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2024.7.1-2025.6.30)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 鹰潭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办发[2024]10号)等相关规定,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委托鹰潭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鹰潭市信江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现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

委托单位:鹰潭市城市管理局

受托单位:鹰潭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

鹰潭市信江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二、委托执法范围

鹰潭市高新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信江新区各自辖区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详见附后清单。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 


附件: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1

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2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3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4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5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6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7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8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9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

10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

1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12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13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1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1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1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17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18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19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20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21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2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23

擅自处置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24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25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26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27

违反城市公厕管理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28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29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30

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

31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

32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33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34

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35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36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37

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活动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

38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处罚

《城市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3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40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41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42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43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44

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45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46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47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规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48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49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50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51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处罚

52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款    

行政处罚

53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54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55

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56

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

57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58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59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60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61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62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

63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64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65

城市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66

收回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

67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68

夜间和午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或者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69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和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者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70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检查

71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

72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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